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加快多学科抗菌药物管理和诊疗队伍建设,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当前抗菌药物使用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天使”到“魔鬼”

搜索一下可以发现,从2004年到现在,国家卫健委官网已经发布了23条关于抗菌药物的通知和措施,基本上每隔一两年就会发布一条通知,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可见抗菌药物滥用的严重程度。

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药物,包括各种抗生素、磺胺类、咪唑类、硝基咪唑类、喹诺酮类等化学合成药物。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不规范用药导致的滥用。

“超级细菌”的出现,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抗菌药物不仅可以治病救人,还会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为耐药微生物的产生和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治疗不足或质量差的患者使用抗生素加剧了耐药微生物的产生和传播。感染防控不力、抗菌药物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新药研发滞后、监督检查体系不完善或不完善也直接或间接导致抗菌药物耐药性呈上升趋势。

2014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抗生素耐药性:全球监测报告》指出,“超级细菌”正在蔓延,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常见感染将导致大规模死亡。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超级细菌”正在威胁人类的生命,我们面临着没有药可用的严峻形势。

提高检查率,严格控制医生处方权

针对上述现象,我国自2012年以来采取了多项抗菌药物管理措施,包括监测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构建抗菌药物体系、建设强大的专家团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被誉为“历史上最严格的耐药秩序”。

虽然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抗菌药物的滥用也有所改善,但据一些临床医生介绍,一些医院在使用限制性和特殊等级的抗菌药物时,很难达到规定的检验标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其他规范医院抗生素等药物使用的部门基本上没有发挥出实际作用。医院自上而下进行的逐级检查收效甚微。

对此,国家卫健委在本次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多学科抗菌药物管理和诊疗团队建设,逐步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从“以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为“以多学科专业协同管理为主”,转变管理思路。

为使限制和特殊使用级别的抗生素在使用前送检,通知指出,要加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加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培训,联合运用传统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和免疫学检测方法,提高临床微生物学检测能力。

抗菌药物滥用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医生手中的处方不当。今年2月,英国公共卫生部门发表的一份新研究报告指出,全科医生正在加速抗生素滥用的危机,每年,全科医生开出多达800万种不必要的抗生素。

为了使患者病情迅速好转或避免麻烦,有的医生会开抗生素,有时会开限制性、特殊使用水平的抗生素,加速细菌耐药性的出现。

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类和医师处方权限管理,根据不同科室诊疗需要,科学合理地将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授予不同岗位的医师,充分发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作用。此外,医院应合理确定不同科室不同处方权限的医生数量,处方权限向临床一线医生倾斜,避免医生外出时影响抗菌药物处方。

{药品信息}卫健委发文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 严控医师处方权

对于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通知》要求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和细菌耐药性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儿童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儿童抗菌药物评价体系。儿童医院应监测和控制抗生素的使用,逐步提高儿童传染病的诊治能力和水平。

拒绝谩骂,避免这些误解

抗生素被称为“万灵药”。不管人怎么样,首先想到的就是吃点抗生素,把病“推回去”。众所周知,随意服用抗生素会破坏细菌菌落的平衡,有些抗生素还会引起药物性肾损伤,影响儿童的听力发育。

吸毒背后其实是对毒品知识的缺乏。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日常生活中,42.2%的受访者分不清抗生素的类别,17.4%的受访者不清楚。使用抗生素时,23.4%的受访者承认头痛、脑热会使用抗生素,14.1%的受访者表示生病不知道吃什么会服用抗生素。

因此,要改善滥用抗菌药物的现象,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首先提高人们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在世界抗生素意识周期间,世界卫生组织呼吁“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对抗抗生素耐药性的斗争”。

那么,自己使用抗生素应该避免哪些误区呢?

首先,如何使用抗生素需要专业人士来评价。对于普通人来说,坚持三不原则可以减少抗生素的滥用,也就是不要自己买。抗生素是处方药,需要医生判断后使用;如果不停药或擅自减量,抗生素用得越少越好。用药不足更容易产生耐药性。不追求新的高档抗菌药物。

另外要认识到,抗生素不等于消炎药,很多炎症表现不是由病菌引起的,有时甚至是无菌性炎症。这个时候申请消炎针是不科学的。抗生素对病毒引起的感冒也无效。

标题:{药品信息}卫健委发文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 严控医师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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